根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續展申請的目的是通過申請使已經取得的商標專用權利繼續有效,而不是為了使新註冊的商標獲得專用權。
2、延續不斷的積累商標的無形資產價值,獲得更高的評估價值。
續展權是指商標權人在其註冊商標有效期屆滿前,依法享有申請續展註冊,從而延長其註冊商標保護期的權利。
3、只有不中斷持續使用、知名度高的註冊商標才有資格認定著名商標和馳名商標。
註冊商標經過不斷的續展,使妳的商標專用權成為妳的壹種“長久權”。續展的後果是將妳的註冊商標轉換成壹個永久的品牌,其蘊藏地商業價值是巨大的。
4、由於《商標法》的不斷變化,部分商標依照新《商標法》已無法將商標註冊成功,只能通過商標續展來延續商標權利。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條註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註銷之日起壹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