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以中文或葡文填妥“商標註冊申請書”表格後,應將申請表連同附件向經濟局綜合接待中心的工業產權註冊申請櫃臺提交,並在 8 個工作日內憑經濟局發出的“繳費單”前往經濟局綜合接待中心的繳納處,以現金(澳門幣)或支票繳付有關費用;
2、若申請資料符合規定,有關申請公告將於每月首個星期三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自刊登公告日起計 2 個月內,任何第三者均可以書面形式就有關的註冊申請提出聲明異議;
3、商標註冊申請獲批準後,有關註冊編號、權利人名稱及批示日期等資料將公布於每月首個星期三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4、申請人應在核準註冊的批示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日起計 1 個月的上訴期屆滿後,或當有上訴提出時,在獲知法院的確定裁判後 5 個工作日,憑經濟局發出的已繳納申請費用的收據正本,前往經濟局綜合接待中心的工業產權註冊申請櫃臺領取註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