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國務院頒布的《特殊標誌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特殊標誌是指在國家和國際文化、體育、科學研究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社會公益活動中使用的由文字和圖形組成的名稱、縮寫、徽記、吉祥物等標誌。由此可見,特殊標誌註冊的前提條件是經國務院批準的全國性、國際性文化體育活動。特殊標誌的核準登記機關仍是國家商標局。未經國務院批準的全國性或國際性活動的特殊標誌,國家商標局不予註冊。特殊標誌的文字和圖形不得有損國家或國際組織的尊嚴或形象,不得有損社會主義道德,不得有民族歧視。如遇特殊標誌侵權,可向當地工商部門投訴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特殊標誌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可提出延期申請。延長期限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決定。有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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