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著性是指商標所具有的標示企業商品或服務出處,並使之區別於其他企業之商品或服務的屬性。那麽商標的顯著性包括哪些內容呢?
商標顯著性的認定應考慮具體商標的特殊性。
根據商標顯著性的基本要求,下列文字、圖形不具有商標的顯著性:
(1)本商品通用名稱、圖形和對本商品特征帶有直接敘述性的標誌;
(2)過於簡單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或上述要素的組合;
(3)過於復雜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或上述要素的組合;
(4)商標各組成部分不能構成壹個整體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或上述要素的組合;
(5)缺乏獨特部分的企業名稱。不能構成壹個整體的商標主要有以下兩種類型:
①商標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或上述要素的組合各組成部分的組合形式松散,並且不能構成壹個整體的;
②商標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或上述要素的組合各組成部分的表現內容難以產生聯系,並且缺乏顯著部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