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關於禁止假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不正當競爭的若幹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場上具有壹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曉的商品。
本規定所稱獨特,是指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不為相關商品所共有,具有顯著區別特征。
本規定所稱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是指與通用名稱有顯著區別的知名商品名稱。但該名稱已被註冊為商標的除外。
本規定所稱包裝,是指用於商品上,以識別商品和便於攜帶、儲存、運輸為目的的輔助材料和容器。
本規定所稱裝飾,是指錯誤地附加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以區分、美化商品為目的的文字、圖案、顏色及其排列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