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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註冊商標的續展?商標法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註冊商標的續展是指商標註冊人為了延長註冊商標的法律時效,在有效期滿前向商標註冊機關辦理註冊手續,經商標註冊機關核準註冊、公告,繼續維持該註冊商標法律效力的程序。我國商標法第二十三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第二十四條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註銷其註冊商標。寬展期內提出申請的,須交續展遲延費。

我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續展註冊的,每壹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續展註冊申請書》壹份,商標商標圖樣五份,交回原《商標註冊證》。經商標局核準後,將原《商標註冊證》加註發還,並予以公告。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商標局不予核準,予以駁回。

同時,商標法實施細則還規定,對商標局駁回續展註冊申請不服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局駁回理由和申請人陳述復審理由作全面的分析研究,集體討論作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終局決定續展註冊的,移交商標局辦理。

商標法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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