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的爭議,是指商標註冊人認為他人註冊的商標,與其在同壹種或類似商品上的商標相同近似而發生的商標專用權的權利爭端。
商標法第二十七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是我國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的法定機構。同時,該條第2款對商標爭議時限也作了明確規定,即“可以自該商標經核準註冊之日壹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爭議當事人必須是商標註冊人,不能是非商標註冊人的第三人。註冊原則和申請在先原則,就說明未註冊商標沒有專用權,沒有任何商標訴權。商標爭議對象,必須是註冊不滿壹年的新商標。但是,對於核準註冊前已經提出異議並經過裁定的商標,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爭議裁定,如果有新的事實和理由,還可以申請爭議裁定。
商標法商標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