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司法保護相比,及時有效的行政保護具有效率高的特點,這壹點已經得到中外商標專用權人的認可。從受理案件數量來看,行政執法機關受理的金額約占案件總數的90%。特別是在采取措施方面,行政執法機關有權責令侵權嫌疑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這非常有利於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從案件的處理結果來看,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壹般比司法判決快。即使涉及疑難問題,也要向上級行政機關請示。因為屬於同壹個系統,效率也很高。
2.手段多樣性行政執法機關可以通過詢問、檢查、調查、責令查封等多種合法的行政執法手段,對侵權嫌疑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處罰也體現出多樣性的特點,包括責令立即停止銷售、收繳銷毀侵權商標、消除現有商品上的侵權商標、罰款等。行政執法機關也可以對當事人責令賠償的請求作出決定。
3.行政機關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實行“依職權積極保護”和“依申訴消極保護”相結合的原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對商標使用人的商標使用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侵權嫌疑時,有權采取相應的行政執法措施。
4、分級管理商標侵權假冒案件,行政執法機關壹般按照管轄範圍進行。商標所有人或普通消費者發現商標侵權假冒等商標違法行為時,壹般選擇向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基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舉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作為國家商標主管機關,壹般不受理商標權利人的直接投訴,主要負責全國商標違法案件查處工作的指導、監督和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