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時間條件。在申請日之前已經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事實;
第二,實體條件。在先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相同或者近似;
第三,使用條件。在先使用人必須在其商品上連續使用該商標;
四、有商標優先使用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七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按照其所屬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第二十五條
商標註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首次提出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就同壹種商品以同壹商標在中國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可以根據該外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 * *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根據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時作出書面聲明,並在三個月內提交第壹次商標註冊申請的副本;逾期未提交書面聲明或者未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