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3、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物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二條 將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使用的,或者使用未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