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第五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為商業目的使用,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奧林匹克標誌:
(壹)將奧林匹克標誌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
(二)將奧林匹克標誌用於服務項目中;
(三)將奧林匹克標誌用於廣告宣傳、商業展覽、營業性演出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四)銷售、進口、出口含有奧林匹克標誌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銷售奧林匹克標誌;
(六)可能使人認為行為人與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之間有贊助或者其他支持關系而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的其他行為。
(您違反了第3條和第6條.屬於無意中進行宣傳和隱性市場行為)
要想使用奧林匹克標誌,首先妳就必須得到奧林匹克標誌三個權利人的許可和授權,它們分別是: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第29屆奧林匹克組織委員會,也就是北京奧組委。如果沒有得到權利人的許可,妳將不能使用以下奧林匹克標誌.屬於圖案的有:奧林匹克五環標誌、中國奧委會會徽、中國奧委會商用標誌、中國體育代表團專用標誌、北京2008年奧運申辦標誌、第29屆奧林匹克委員會徽記、吉祥物、以及火炬;屬於專有名稱的有:奧林匹克、奧林匹亞、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屬於文字類的有:更高、更快、更強;新北京,新奧運;綠色奧運,科技奧運,人文奧運;北京2008。其他的還有:奧林匹克會旗、奧林匹克會歌、北京奧運會主題歌等也不能隨便使用。
特別要註意的是 與奧運有關的東西不能與其他商標挨在壹起(是指沒有授權的).也不能使用與奧運文字,圖片等相似的東西.
但是罰款兩萬元是不是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