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商標標識”是指與商品配套壹同進入流通領域的帶有商標的有形載體,包括註冊商標標識和未註冊商標標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二條 所稱產品標識是指用於識別產品及其質量、數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種表示的統稱。產品標識可以用文字、符合、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說明物等表示。
第三條 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產品,其標識的標註,應當遵守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產品標識的標註另有規定的,應當同時遵守其規定。
第四條 產品應當具有標識。裸裝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第五條 除產品使用說明外,產品標識應當標註在產品或者產品的銷售包裝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