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壹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壹)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二)假冒兩個以上註冊商標,違法經營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二萬元以上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八十九條對於預備犯、犯罪未遂或者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追訴。
第九十條本規定的立案標準適用於本單位犯罪,法律、司法解釋和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十壹條本規定所稱以上,包括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