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民待遇原則
也就是說,巴黎聯盟中任何壹個成員國的國民,在保護工業產權方面,都可以享受現在或將來的國家法律給予該聯盟其他成員國國民的各種優惠。非成員國的國民,如果在成員國境內有住所或真實有效的工商機構,也享有與成員國國民同等的待遇。
2.優先原則
即壹個成員國的國民第壹次向壹個締約國提出申請後,可以在壹定期限內向所有締約國提出保護申請(發明和實用新型為12個月,外觀設計和商標為6個月),第壹次申請的日期作為後續申請的日期。
3、* *同遵守規則
在專利方面,主要有專利獨立性、專利證書中發明人的簽名權、不授予專利權的條件、在壹定條件下授予強制許可、專利發明在船舶、飛機、交通工具上臨時進入他國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等規定。商標方面,主要有商標權的獨立性、例外性等規定,不得因商品性質、保護馳名商標、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等影響商標註冊。
擴展知識: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於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簽署,並於1884年7月7日生效。《巴黎公約》的調整對象,即保護範圍,是工業產權。
包括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權、服務商標、制造商名稱、原產地標記或原產地名稱、停止不正當競爭。巴黎公約的基本目的是確保壹個成員國的工業產權在所有其他成員國得到保護。
公約的原始成員為65,438+065,438+0。今天,截至2022年7月6日,隨著佛得角正式加入,公約締約方總數已達179個國家,中國於1985年3月19日成為公約成員國。中國政府在其加入文件中聲明:中國人民*。
中國加入公約前後,還制定了商標法、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等法律與之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