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形式審查: 申請遞交,由商標註冊官對提交的申請文件、商標圖樣、委托書等文件進行的合法性審查。
3.實質審查: 根據法律審查商標是否具有可註冊性、是否與在先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是否違背商標法的禁用條款。
4.不通過的商標: 審查官將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駁回理由。申請人在接到該駁回通知之日起限期內可提交復審,否則,該申請將被視為放棄,申請日和申請號均不予保留。
5.公告: 經審查,沒有問題的商標將會刊登在商標官方公告商標,自公告日2個月為異議期。
6.異議:異議期內任何人都可以對商標提出異議。
7.註冊核準: 經異議被裁定可以註冊的商標,或經公告沒有異議的商標將獲準註冊並下發註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