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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使用的商標和註冊商標不壹致,有哪些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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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情況下,商標註冊申請由公司的法務部門負責,而最終印制到商品上的商標形態壹般由市場部門負責。因此,就造成了實際使用的商標形態與註冊證書上核準使用的商標不壹致的情況發生。又或者根據實際需要,將商標進行升級、重新設計。原則上,如果商標形態發生變化,按照《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應當向商標局重新提交註冊申請,否則使用的商標會存在壹定瑕疵,商標局有權在商標權利人限期不改正的情況下予以撤銷該商標。但是,撤三程序設立的立法目的在於激活商標資源,防止商標的閑置。因此,雖然商標權利人未及時針對變化後的商標重新提交註冊申請,實際使用的商標存在壹定瑕疵,但如果實際使用的商標與核準註冊的商標雖有細微差異,在未改變顯著特征的情況下,撤三程序中壹般可以視為註冊商標的使用,不應輕易予以撤銷。如果實際使用的商標與核準註冊商標的顯著部分發生實質變化,那麽該註冊商標將面臨被撤銷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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