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生產的,應當標註委托單位和受托單位的名稱,或者只標註委托單位的名稱。嚴格來說,如果是委托生產,標簽上寫的“制造商”、“生產商”等名稱都不符合法律規定。在責任方面,校長和被校長的責任是不壹樣的。如果產品有問題,首先要追究的是校長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4.1.6生產商和經銷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4.1.6.1應註明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並能承擔產品安全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標註。
4.1.6.1.1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應註明各自的名稱和地址。
4.1.6.1.2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分公司或集團公司生產基地,應註明集團公司及其分公司(生產基地)的名稱和地址;或者只標明集團公司名稱、地址、產地,產地按行政區劃標註到地級地區。
4.1.6.1.3預包裝食品由其他單位加工的,應當註明委托單位和受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或者只註明委托單位名稱、地址和產地,產地按行政區劃標註到地級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