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工後的食品,即第二十九類:加工後的肉,魚,家禽和野味,肉汁,腌漬、冷凍、幹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凍,果醬,蜜餞,蛋,奶和奶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2、方便食品,快速消費品,即第三十類:咖啡,茶,可可,糖,米,食用澱粉,西米,咖啡代用品,面粉和谷類制品,面包,糕點和糖果,冰制食品,蜂蜜,糖漿,鮮酵母,發酵粉,食鹽,芥末,醋,沙司(調味品),調味用香料,飲用冰;
3、未經加工的農產品,即第三十壹類:農業、園藝、林業產品及不屬別類的谷物,活動物,新鮮水果和蔬菜,種籽,草木和花卉,動物飼料,麥芽。
食品商標實際上就是食品的牌子。它是食品生產企業專用於本企業生產的食品上的的壹種標記。其形式有漢字字商標、英文商標,圖形商標,以及上述各種元素相結合的組合商標。商標又是產品質量的保證,生產企業要對使用商標的食品質量負責。因此,生產企業應將其商標向提出申請註冊後,在法定期限內享有該商標的專用權。其它產銷者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不得使用和假冒,違者應追究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二條
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註冊申請。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通過壹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註冊同壹商標。商標註冊申請等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