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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如實紀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稱商標規格

法律主觀: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許可證標註的生產經營地址外貯存食品的,應當在貯存食品3日前向原許可機關備案。為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貯存、運輸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在簽訂貯存、運輸合同前,查驗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許可證(依法不需要取得許可的除外)、產品合格證明文件,並留存其身份證明、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如實記錄貯運食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限和食品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條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和獎懲機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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