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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劑的標簽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註明下列事項: (壹)名稱、規格、凈含量和生產日期;(2)配料或成分清單;(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4)保質期;(5)產品標準代碼;(6)儲存條件;(七)國家標準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八)生產許可證編號;(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註的其他事項。專為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設計的主輔食品的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第四十七條食品添加劑應當有標簽、說明書和包裝。標簽和說明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六項、第八項和第九項規定的事項,以及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範圍、用量和使用方法,並在標簽上標明“食品添加劑”字樣。第四十八條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和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或者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生產商對標簽和說明書中的內容負責。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晰、明顯、易於識別。不得將與其標簽、說明書所述內容不壹致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投放市場銷售。第四十九條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簽上標明的警示標誌、警示說明或者註意事項銷售預包裝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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