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預包裝食品中包裝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積大於35 cm ㎡時(最大表面積的計算方法見附錄A),強制性標註內容中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於1.8 mm..
2)食物名稱
①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應明確標註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
A.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中規定了壹個或多個食品名稱時,應選擇其中壹個或等效名稱。
b .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規定的名稱時,應當使用不誤導或者混淆消費者的通用名稱或者通俗名稱。
②標註新創造的名稱、陌生名稱、音譯名稱、品牌名稱、地域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時,應在名稱的同壹顯示頁面上標註4.1.2.1(以上綠色部分)中規定的名稱。
壹當“新名”、“怪名”、“音譯名”和“品牌”
當“不。名稱”、“地域俚語名稱”或者“商標名稱”含有容易使人對食品屬性產生誤解的文字或者術語(詞語),應當在名稱的同壹顯示頁面附近使用相同字號的專用名稱。
b .食品真實屬性專名因字體大小或顏色不同容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時,食品真實屬性專名也應標註相同的字體大小和顏色。
③為了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實屬性、物理狀態或制備方法,可在食品名稱前或後附加相應的文字或短語。例如幹燥的、濃縮的、復原的、煙熏的、油炸的、粉末狀的、顆粒狀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