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委托企業和受托企業從事委托加工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必須分別向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申請備案。
受委托企業必須是合法經營的企業,受委托企業必須持有合法有效的生產許可證。
受委托企業和受委托企業向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申請備案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壹)委托企業和受委托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2)受委托企業的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三)經公證的委托加工合同復印件;
(四)委托加工合同必須明確委托企業負責全部產品的銷售;
(五)委托加工產品的標記樣式。
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自收到委托加工備案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必要的核查並備案。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備案並說明理由。
受委托加工企業必須履行備案承諾,不得隨意變更委托合同和產品標註方式。
委托加工備案不得向企業收費。
1,食品加工生產應當按照《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和《產品標識規定》進行管理。
2.獲證企業委托其他獲證企業生產加工的,應當標明委托方的名稱、地址和許可證號。不需要標註委托方的相關信息,食品質量安全責任由委托方承擔。
3.獲證企業委托獲證企業生產加工食品的,應當標明負責食品質量安全的生產者(受委托方)的名稱、地址和生產許可證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