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冒充註冊商標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禁止其進行欺騙性宣傳、使用,封存或收繳商標標識,責令其限期改正,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將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
冒充註冊商標是指商標使用人在未經商標主管機關予以核準註冊的商標上標明“註冊商標”字樣或加“註” 或03註冊標記的行為。
擴展資料:
冒充註冊商標的具體表現為:
(1)在未註冊,也未申請註冊的商標上使用“註冊商標”字樣或註冊標記。
(2)雖已向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但在未核準註冊之前,就加註了“註冊商標”字樣或註冊標記。
(3)商標註冊人超出了核定使用商品的範圍使用註冊商標,並標明註冊標記。
(4)註冊商標因未辦理商標續展註冊手續而被註銷後,或註冊商標因違法使用而被撤銷後,仍繼續使用並加註“註冊商標”字樣或註冊標記的。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