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賽事報道上冠名屬於署名權。
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署名權體現在作品的署名方式上。
在理解署名權的含義時,應註意把握以下幾點:署名權的主體。署名權主體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於創作作者的自然人。根據中國著作權法的第11條、第17條的規定,作者有三種情形:
第壹,創作作品的自然人;
第二,被視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
第三,由委托合同明確約定而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單位。
作者這壹概念也有狹義和廣義之分。廣義的作者不僅包括壹切文學、藝術、音樂、戲劇或科學作品的創作者,而且也包括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或廣播組織;狹義的作者僅包括進行文學藝術、音樂或戲劇作品的創作人。因此,哪些人可以成為作者要由各國法律甚至國際公約來規定。
另外,署名權與著作權主體也是兩上不同的概念,這是因為作者並不等同於著作權主體。著作權包含有多種權利,其主體情況復雜,作者僅是著作權基本主體之壹。除了作者之外,著作權主體還包括繼承人、國際組織等。署名權可以獨立於著作權其他權利而成為作者單獨享有,故署名權主體並不等同於著作權主體。
包括署名權與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利等包含在人身權之內,而人身權與財產權又包含在著作權之內。
著作權是以壹種或者壹系列智力勞動的成果為基礎,由作者或其繼承人根據有關著作權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自願、平等、協商壹致的原則創作並享有著作權的智力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