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九條不得升掛、使用破損、汙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不得升掛、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損其尊嚴的方式升掛、使用國旗。不要隨意丟棄國旗。破損、汙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收回和處理。大型群眾性活動結束後,活動組織者應當收回或者妥善處置活動現場使用的國旗。
第二十條國旗及其圖案不得作為商標、被授予專利權的圖案或者商業廣告使用,不得用於私人喪葬活動等不適當的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