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藥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藥品包裝必須按照規定印有或者貼有標簽並附有說明書。標簽或者說明書上必須註明藥品的通用名稱、成分、規格、生產企業、批準文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註意事項。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外用藥品和非處方藥的標簽,必須印有規定的標誌。根據該條規定,如果用做藥品名稱的商標所有權屬於企業自己的,並且外包裝完全符合該條規定,那麽這就是該企業自己的經營行為,不觸犯任何法律;如果外包裝不符合該條規定,則應以假藥論處。
二、《商標法》第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三、《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補充:如果用做藥品名稱的商標所有權不屬於企業自己,那麽該企業就構成了商標侵權,則應當由被侵權人提起索賠,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其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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