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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香港律師制度的特色

香港律師制度淵源於英國律師制度,其最大的特色就是律師界存在著大律師與事務律師兩個分支。大律師與事務律師在執業範圍、資格認許條件及開業方式等方面,存在著許多不同之處。在業務範圍方面,事務律師只被允許承辦地方法院及以下法院管轄的訴訟案件和非訴訟事務。大律師則出庭擔任辯護人,但不能與當事人直接接觸,接受當事人的案件委托必須由事務律師轉聘,即訴訟當事人首先要請事務律師,由事務律師代為聘請大律師。在資格條件方面,事務律師申請大律師資格的,至少應在申請時的三年前已在香港獲得事務律師資格。由大律師轉而中請為事務律師的,至少應在香港、英國和北愛爾蘭取得大律師資格且執業五年以上。由海外人士或海外律師申請香港事務律師資格及執業證書的,除了應符合壹定的學歷、經歷和品行等條件外,還需通過香港律師會設立的“海外律師資格考試”。在開業方式方面,事務律師可單獨開業,也可合夥開業。大律師只可以自己的名義單獨掛牌,或者與其他大律師合署辦公。事務律師的執業機構叫律師行,大律師的執業機構叫大律師事務所或大律師辦公室。同時,香港律師又有執業律師、政府律師和公司律師、資深大律師與普通大律師、公證事務律師與普通事務律師之分。此外,香港律師在法律上是高等法院的“人員”,接受法院的監督,是香港法官的候選人,卻又遊離於法院管理系統之外。香港律師制度的多樣性和復雜性,反映了香港社會對法律服務需求的廣泛性,同時也說明香港律師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所發揮的積極作用。

註:本文轉自合肥圖書館,原作者張富強,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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