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該商品的商標註冊。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其提供的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註冊。
本法關於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根據商標法,個人可以申請商標,與商事主體的存在與否無關。
註冊商標跟找別人代工生產沒關系。
如果只委托生產廠家生產並簽訂加工或訂貨合同,並同意在商品上使用妳方提供的商標,未經妳方同意,不得在加工或訂貨合同以外的任何商品上使用該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