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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商標侵權律師函,該怎麽辦?

商標侵權收到律師函的,當事人可以與商標註冊人及其律師就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進行協商,爭取達成壹致;也可以在對方采取訴訟措施後按時參加庭審,按照法院的判決承擔責任。根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壹款、第三款的規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行為之壹,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引起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侵犯商標專用權賠償金額的爭議。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未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壹,發生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並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非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非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並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銷售明知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從重處罰。能夠證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向供貨方說明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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