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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使用與授權使用商標的區別

從雙方的定義方面來區別: 1、授權商標使用:商標授權又稱商標許可,是指 商標註冊人 通過簽訂商標使用授權合同,授權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被授權者按合同規定從事經營活動(通常是生產、銷售某種產品或者提供某種服務),並向授權者支付相應的費用--權利金同時授權者給予人員培訓、組織設計、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指導與協助。 《商標法》規定: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2、商標使用許可:商標權是企業對註冊商標享有的財產權,但要使註冊商標成為壹項工業產權,為企業創造現實或可得的利益,則必須通過使用。商標的使用首先是指商標直接附著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而行銷於市。此外,在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為了商業目的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同樣構成使用。 商標的使用既可以是商標所有人的自行使用,也可以是商標所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被許可使用。商標使用許可是商標所有權中壹個非常重要的權利,運用得當,可使企業獲益多多。對此,企業應予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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