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水利水電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規定根據《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建築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質量由采購單位承擔相應責任。凡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和工程設備均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檢驗。經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得用於工程。
法律依據:《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
第三十六條 建築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質量由采購單位承擔相應責任。凡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和工程設備均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檢驗。經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得用於工程。
第三十七條 建築材料和工程設備的采購單位具有按合同規定自主采購的權利,其它單位或個人不得幹預。
第三十八條 建築材料或工程設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
(三)產品包裝和商標式樣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
(四)工程設備應有產品詳細的使用說明書,電氣設備還應附有線路;
(五)實施生產許可證或實行質量認證的產品,應當具有相應的許可證或認證
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