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際貿易的相關法律和慣例,憑樣貿易時,賣方交付的貨物應與樣品壹致。壹般情況下,如果交貨質量比樣品好,買家壹般都會接受,所以很少因為它引起糾紛。但如果案件發生或市場情況發生變化,買方認為交易對自己不利,可以交貨質量與樣品不符為由提出索賠,甚至拒收貨物。
憑樣品買賣
用少量足以代表商品質量的樣本來確定買賣商品的質量。這種交易稱為樣本交易。
通常情況下,賣方或買方應提交樣品供對方確認。賣方提供樣品訂立的交易合同應當約定“質量以賣方樣品為準”,買方提交樣品訂立的合同應當約定“質量以買方樣品為準”。但是,無論交易是基於賣方的樣品還是買方的樣品,賣方交付的貨物都必須與樣品完全相同。在我們的出口交易中,如果我們交付的貨物與買方提交的樣品不完全壹致,經買方同意,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質量與樣品大致相同”或“質量與買方的樣品相似”。
“質量以買方樣品為準”的交易也叫“樣品交易”。做這種交易的時候,要考慮到樣本是反動的,是黃的,是醜的。同時也要考慮原料、加工、生產是否存在問題,是否涉及第三方的商標、專利權。
為避免日後發貨出現質量糾紛,寄樣時應保留“復樣”,“復樣”應與寄樣完全壹致。
需要商檢機構檢驗的商品,應當制作樣品副本送交商檢機構。必要時可采用“封存樣品”,即由買賣雙方封存樣品備查,或由公證處封存。如果采用來樣進行交易,可以根據來樣復制或提供質量相近的樣品,即以“退樣”或“同等樣品”提交給買方確認作為交貨標準,避免交付的貨物與進口樣品不壹致,導致交貨困難或產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