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條例》第六條包括: (壹)辦理轄區內區、縣工商局登記管理的企業的初步登記、年檢、換證手續,對區、縣工商局核準登記的企業進行監督管理;(二)管理轄區內的集貿市場,監督集貿市場的貿易經濟活動;(三)監督檢查管轄範圍內經濟合同的訂立和履行,調解經濟合同糾紛;(四)受理、審核、上報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的開業、變更、歇業申請,監督管理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活動;(五)指導轄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正確申請商標註冊,並對其使用商標進行監督管理;(六)監督管理轄區內設置、張貼的廣告;(七)按規定代收代繳各種工商收費和罰款;(八)宣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