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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符號和商標有什麽區別?

(1)不同特殊標誌的權利人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的全國性、國際性文化體育、科學研究等社會公益活動的組織者或籌備者。

註冊商標的權利人是商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

(2)使用目的不同。專用標誌的使用目的是將所籌集的資金用於專用標誌所服務的社會公益事業,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使用註冊商標的目的是商品的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為了銷售自己的商品,獲取利潤,吸引消費者,以區別於其他商品的生產者或者經營者。

(3)在使用和保護範圍內,不同的特殊標誌可以在與其公益活動有關的所有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

註冊商標僅限於核準使用的商品項目,並在該範圍內受到保護。

(4)不同時效的特殊標誌有效期為4年。需要延長期限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決定。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期滿後可以續展註冊,每次續展註冊有效期為10年,可以無限期續展。

(5)適用法律不同。我國《特殊標誌管理條例》(65438+13,國務院,1996年7月)是特殊標誌管理的基本行政法規。

我國商標法(2006 54 38+0 654 38+10月27日第二次修訂版)是商標管理的基本法。

在特殊標誌所有人授權並簽訂書面許可合同的情況下,特殊標誌使用人可以在同壹種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被許可的特殊標誌及其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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