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特殊標誌登記申請、使用和保護的形式,特殊標誌的組成要素等都與註冊商標有非常類似的***同點,從某種角度上說,特殊標誌是特殊類型的商標。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也同樣主管全國性特殊標誌的管理工作。特殊標誌與商標的主要不同表現為:
(1)權利所有人的對象不同特殊標誌的權利所有人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舉辦的全國性和國際性的文化體育、科學研究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的組織者或籌備者。
註冊商標的權利所有人是商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
(2)使用的目的不同特殊標誌的使用目的是將所募集的資金,用於特殊標誌所服務的社會公益事業,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註冊商標的使用目的是商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為了出售自己的商品,為了盈利,並區別於其他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的商品,吸引消費者。
(3)使用及保護的範圍內不同特殊標誌可以使用在與其公益活動相關的所有商品或服務項目上。
註冊商標限定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項目上,並在該範圍內受到保護。
(4)時效性不同特殊標誌的有效期為4年。需要延長期限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決定。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期滿後可以續展註冊,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10年,而且可以無限期地重復續展。
(5)適用的法律不同我國的《特殊標誌管理條例》(1996年7月13日國務院公布)是管理特殊標誌的基本行政法規。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