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對於他人進行特許經營的,壹般指允許特許經營者使用其名稱、商標等元素的商業經營模式。根據我國《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壹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的活動。
法律依據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壹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