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壹般是指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行政機關批準的經營活動。
行政許可經營項目: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企業必須申報審批的項目,或者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項目,或者國務院規定登記前必須審批的項目,前置行政許可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編制公布的前置行政許可目錄為準。
①建設項目的名稱、位置、結構、批準的項目單位和文號。
(2)建設項目的性質和規模(占地面積、建築面積)。
③待導出房屋的建築面積或樓號。
(4)工程進度和交付時間等情況。
例子如下
生產食品的企業需要衛生許可證。
生產煙花爆竹和蠟燭的需要<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物流公司需要高速公路運營證。
這些證書等。,都是預先許可的經營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