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的形式從許可的性質可分為直接特許和分特許或者稱區域特許。前者是指特許者將特許經營權直接授予特許經營申請者,被特許者按照特許經營合同設立特許網點,開展經營活動,但是被特許者不得再行許可他人經營特許產品;後者是指由特許者將在指定區域內的獨家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者,被特許者可將特許經營權再授予其他申請者,也可自己在該地區開設特許網點,從事經營活動。
法律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壹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