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許經營是根據合同和互利合作關系進行的商業活動,即特許人(以下簡稱特許人)根據合同要求賦予被特許人(以下簡稱特許人)壹項權利,允許被特許人使用特許人開發的企業標誌(商標、商號)、經營技術、專有技術等工業知識產權。合同中明確規定了特許經營者的承諾、義務和責任以及使用權的返還。
2.特許經營是實現商業資本擴張的好方法。壹些中小企業可以在節省資金投入的前提下,不需要建設自己的分銷機構,通過擴大外圍銷售機構來實現商品的價值。在保持各自獨立性的同時,特許人和受許人可以按照各自的商業模式成功拓展業務,受許人可以通過雙方的利潤降低投資壹個新領域所面臨的市場風險。
法律依據: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識、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簡稱特許人),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以合同形式許可給其他經營者(以下簡稱被特許人),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以統壹的經營模式開展經營,並向被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的經營活動。企業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