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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可以代替商標嗎

法律主觀:

不能。版權與商標不同,兩者不能替代使用。版權即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版權是知識產權的壹種類型,它是由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著作權法》第十壹條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誌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四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八條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第六十二條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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