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並不是壹律不予起訴。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案件,根據《商標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可以根據情節的輕重予以罰款、沒收非法財物或者處以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下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給予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對於涉嫌犯罪的案件,則應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移送公安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