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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已經賠付了,可以作為侵權人的免責事由嗎?

積極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違反對他人的不作為義務,以壹定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比如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侵犯他人身體;剽竊他人作品的;未經許可出版圖書的;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等。

根據《民法通則》第八章的規定,有: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第三人的錯等等。此外,根據民法原理,免責的可能原因包括意外事故、職務行為、被害人同意、行使權利、不能行使權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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