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辦理續展手續;如未能在此期限內完成,可延長六個月。
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商標最後壹次有效期滿的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對續展的註冊商標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