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顏色組合商標只包括顏色,而商品包裝、裝潢不僅僅包括顏色,還包括文字、圖案、形狀等要素;
2、顏色組合商標需要具備註冊商標所要求的顯著性,受商標法的規制和調整,受法律的“強”保護;而商品包裝、裝潢無顯著性的要求,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與保護,屬於法律的“弱”保護。
3、特定的裝潢設計經過長期使用,如果在消費者心中建立起了唯壹特定聯系,符合顏色組合商標特征的, 也可以作為商標註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