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是顯著的標誌。既區別於記敘文、公知的公示語,也區別於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標識,以方便消費者識別。
(2)商標具有排他性。
註冊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享有專用權,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其他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則構成對註冊所有人商標權的侵犯。
(3)商標有價值。商標代表著商標所有人生產或經營的商品和服務的質量以及企業的聲譽和形象。商標所有人通過商標的創意、設計、申請註冊、廣告宣傳和使用,使商標具有價值,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