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四條規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國家商標局申請商品(或服務)商標註冊。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
使用註冊商標,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裝、說明書或者其他附著物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也就是說《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對同壹件商品使用兩個以上的註冊商標並沒有作出不允許的禁止性規定。因此,法律法規沒有禁止的,並且這種使用不違反商標法的立法精神,就應該是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