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
又根據我國《商標法》第52條第4款的規定,該行為符合“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產品不關是從哪個地方運來的,這種行為都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