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的使用範圍以核準註冊的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所以商標註冊後,為擴大使用到同壹類的其他商品上,應視為另壹個商標,與原註冊商標無關。未經商標局核準自行擴大註冊商標原核定使用的商品範圍,就可能與他人註冊或初步審定的商標發生相同或近似。因此,註冊商標擴大使用到即使屬於同類的其他商品上,也應重新辦理註冊申請,然後送交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二十壹條:“註冊商標需要在同壹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註冊申請。”
《商標法》第五十壹條:“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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