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獨立創作且非通用、常用的;
(2)不是僅僅直接描述商品功能、用途及其他特點的
(3)能夠使相關公眾將其認知為商標的即商標法第十壹條最後壹款的規定: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的,並便於識別的。希望能幫助到妳望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