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獨立創作,不具有通用性和常用性;
(2)它不僅直接描述商品的功能、用途和其他特征。
(三)《商標法》第十壹條最後壹款的規定,使相關公眾能夠將其認定為商標的,是:經過使用獲得顯著特征,易於識別的。我希望我能幫助妳采納它。